张家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回 访 制 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同时体现政府部门对群众、企业的重视和关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回访。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副主任带队到办事企业办公地进行座谈或电话回访,听取企业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工作流程、服务态度、办理时限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条 群众回访。由法规科对个人业务进行电话回访,听取群众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工作流程、服务态度、办理时限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第四条 由信息科每周一调取上一周所有企业办理登记的信息,以及个人办理登记业务量10%的信息,分别交由中心主任、法规科安排回访工作。
第五条 制定回访记录表,上门回访、电话回访都必须将回访记录表填写完整。上门回访的必须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签字。
第六条 综合科负责汇总整理企业回访意见建议,法规科汇总整理个人回访中的意见、建议,按照职责分工将整改任务进行分配,3个工作日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第一时间告知企业、群众。如果意见、建议不能马上解决或暂时无法作出明确答复的,应告知具体时间给予回复,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 回访资料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适时修改调查问卷内容。对反映问题的受访群众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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