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高远
墨蓝
冰蓝
青草绿
中国红
橘色
金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能够防止“一房二卖”、防范交易风险,预告登记制度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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