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处置机制

发布时间: 2026-07-20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照本机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违法线索。 

第三条 举报范围。主要受理以下矿产资源违法线索:

1.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2. 超层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3. 以采代探违法作业行为;

4. 擅自改变勘查、开采方式的行为;

5. 以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名义实施违法采矿的行为;

6. 利用废弃矿洞私自入洞探矿、采矿的行为;

7. 遗留废弃矿洞未封堵、封堵不严、私自启封的。

第四条 举报途径。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举报等方式反映问题线索。

1.电话举报:7680865

2.信函举报:举报信函请寄至张家口市朝阳西大街林业大厦428室,邮编:075000

3.电子邮件举报zjkkczf@163.com

第五条 办理时限承诺。举报线索一经受理,受理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置,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置情况。

第六条 举报对象。本机制所指举报对象,为未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存在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私自启封矿洞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受理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级督办、群众反复举报的重点案件,及时组织现场核查,督导各县区立案查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辖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关,明确专人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交办、督办等工作,常态化公开举报电话等举报受理途径

第八条 保密规定。受理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举报登记。受理口头、电话举报的,应当如实完整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案;受理书面、信函、邮件举报的,按规范流程登记归档。

第十条 线索分流。对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及时将线索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一条 有效举报条件。举报线索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举报事实及相关佐证材料;

2. 举报内容未被自然资源部门先期掌握;

3. 举报人非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线索反映的违法行为未超出法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第十二条 诬告追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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