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细则(试行)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字〔2021〕161号)、《张家口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二版)》(张政字〔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简化明晰办理流程,提升测绘服务效率,结合《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张自然资规字〔2022〕1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用地、规 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针对各阶段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确认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事项,按照《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分阶段整合优化为两个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只委托一次或全流程委托一次,签订一份框架协议,由一家测绘单位或一个联合体承担,避免多次委托、重复测绘。
第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CGCS2000)。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的,可采用张家口市城市坐标系,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建立联系,生成两版坐标系数据成果。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以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各阶段测绘成果。
第五条 “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备工程测量或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张家口市“多测合一”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六条 “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由两个服务模块组成,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中设置面向项目建设单位的服务端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搭建面向测绘单位的服务端口,两个服务端口均与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全市范围内“多测合一”项目委托、成果提交、成果审核、成果共享服务应用。
第七条 土地选址测绘、土地征迁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土地供应测绘及直接用于不动产确权登记的不动产测绘成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涉及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的测绘成果提交至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推送至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关系统。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成果、人防测绘成果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传至工改系统进行报批。
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入驻“多测合一”工作的测绘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成果共享和推广应用,探索研究解决“多测合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负责“多测合一”数据与其他市级平台的对接共享工作,以及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包括历史数据)的上传与审核工作,做好“多测合一”系统的数据共享工作,实现“多测合一”数据闭环管理。
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牵头部门和服务窗口作用,负责推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行政审批中的共享使用。
第二章“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管理
第八条 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维护“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保障信息服务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信息服务系统包括“网上办事大厅”、“测绘业务管理”、“成果管理与展示”、“测绘服务评价”、“测绘单位管理”、“成果数据共享”等功能模块。信息服务系统具备测绘成果提交、测绘成果审核、共享使用等功能。
第十条 有关审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测绘服务单位可登录信息服务系统,按“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使用手册”进行使用。
第三章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为方便项目建设单位选取测绘服务单位,应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供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单位名单(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名单”),由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维护管理。自愿参与我市“多测合一”工作的测绘服务单位不论其所属地域和部门,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纳入测绘单位名单(当时申请、当时受理、当时进入):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备工程测量或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签订测绘作业单位承诺书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录入“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
(三)因成果质量问题、安全生产、地理信息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在整改期间的,暂不纳入测绘单位名单,整改完成合格后方可纳入。
第十二条 联合体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总数(含牵头单位)不超过2家测绘服务单位;
(二)只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其中一项资质的测绘单位,需与具备另一项测绘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后,方可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多测合一”业务。联合体成员测绘资质承担不同业务范围的,在联合体分工中应承担对应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从事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的工作;
(三)组成联合体的测绘服务单位应共同签订“多测合一”框架协议,按分工处理与联合体有关的一切事务;
(四)联合体应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障测绘成果质量,按时提交测绘成果,履行合同约定,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测绘单位名单,影响期内不得再次加入: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三)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转借资质给他人从事测绘活动或转包测绘项目的;
(四)实施“多测合一”工作期间,因成果质量、安全生产、地理信息安全等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有不良信用信息,且在影响期内的;
(六)其他违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实施期间,测绘服务单位因故退出测绘单位名单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测绘单位名单中重新选择。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河北政务服务网申请的账号登录系统即可办理“多测合一”服务,无需重复申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测绘项目类型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单位在签订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实际需求签订详细的测绘服务合同。框架协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工改系统进行上传、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事项具体工作程序要求如下:
(一)第一阶段 综合测绘(土地选址测绘、土地征迁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土地供应测绘等)。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以建设用地取得为分界点,在取得之前进行的土地选址测绘、土地征迁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土地供应测绘等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该事项为地方政府职责,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阶段 综合测绘(房产预测绘、规划条件核实、人防测绘、房产实测绘)
1.项目委托与合同备案。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并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单位(包含测绘联合体)开展第二阶段综合测绘,签订框架协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加入测绘单位名单的测绘服务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2.作业准备。框架协议签订备案后,测绘服务单位应收集与项目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
3.测绘作业。测绘服务单位按照《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 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开展测绘作业。《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成果自动化检查。测绘服务单位完成“多测合一”项目工作内容后,通过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提交测绘成果,系统对成果的目录完整性、格式规范性、数据一致性等内容进行自动化检查。检查通过的,成果加盖“张家口多测合一”水印;未通过的,测绘服务单位应按照系统反馈的意见进行补正、修改,直至通过系统自动化检查通过,水印加盖成功。
5.成果提交。测绘服务单位将最终加盖水印的测绘成果按照合同规定时限要求交付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报批要求将报批资料及相关测绘成果上传报批,行政部门审核中发现测绘成果有问题的,测绘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并重新上传加盖水印,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提交。
6.成果归档。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自动归档至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测绘成果共享库,供后续阶段下载使用。
第五章 成果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等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成果数据共享使用要求,对符合国家规范和《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未加盖“张家口多测合一”水印的测绘成果不得采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前置条件,不得体外循环。
第六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测绘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障测绘成果真实准确,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严格实行测绘成果质量“两级检查”制度,形成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测绘服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相关材料,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分阶段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提交的成果真实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因其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数据共享等环节中涉及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专业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在本市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问题造成损失及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结合测绘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抽检。对于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伪造测绘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函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和测绘服务单位参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禁止恶意、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多测合一”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字〔2021〕161号)、《张家口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二版)》(张政字〔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简化明晰办理流程,提升测绘服务效率,结合《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张自然资规字〔2022〕1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用地、规 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针对各阶段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确认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事项,按照《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分阶段整合优化为两个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只委托一次或全流程委托一次,签订一份框架协议,由一家测绘单位或一个联合体承担,避免多次委托、重复测绘。
第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CGCS2000)。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的,可采用张家口市城市坐标系,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建立联系,生成两版坐标系数据成果。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以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各阶段测绘成果。
第五条 “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备工程测量或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张家口市“多测合一”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六条 “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由两个服务模块组成,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中设置面向项目建设单位的服务端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搭建面向测绘单位的服务端口,两个服务端口均与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全市范围内“多测合一”项目委托、成果提交、成果审核、成果共享服务应用。
第七条 土地选址测绘、土地征迁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土地供应测绘及直接用于不动产确权登记的不动产测绘成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涉及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的测绘成果提交至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推送至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关系统。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成果、人防测绘成果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传至工改系统进行报批。
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入驻“多测合一”工作的测绘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成果共享和推广应用,探索研究解决“多测合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负责“多测合一”数据与其他市级平台的对接共享工作,以及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包括历史数据)的上传与审核工作,做好“多测合一”系统的数据共享工作,实现“多测合一”数据闭环管理。
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牵头部门和服务窗口作用,负责推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行政审批中的共享使用。
第二章“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管理
第八条 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维护“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保障信息服务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信息服务系统包括“网上办事大厅”、“测绘业务管理”、“成果管理与展示”、“测绘服务评价”、“测绘单位管理”、“成果数据共享”等功能模块。信息服务系统具备测绘成果提交、测绘成果审核、共享使用等功能。
第十条 有关审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测绘服务单位可登录信息服务系统,按“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使用手册”进行使用。
第三章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为方便项目建设单位选取测绘服务单位,应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供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单位名单(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名单”),由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维护管理。自愿参与我市“多测合一”工作的测绘服务单位不论其所属地域和部门,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纳入测绘单位名单(当时申请、当时受理、当时进入):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备工程测量或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签订测绘作业单位承诺书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录入“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
(三)因成果质量问题、安全生产、地理信息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在整改期间的,暂不纳入测绘单位名单,整改完成合格后方可纳入。
第十二条 联合体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总数(含牵头单位)不超过2家测绘服务单位;
(二)只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其中一项资质的测绘单位,需与具备另一项测绘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后,方可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多测合一”业务。联合体成员测绘资质承担不同业务范围的,在联合体分工中应承担对应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从事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的工作;
(三)组成联合体的测绘服务单位应共同签订“多测合一”框架协议,按分工处理与联合体有关的一切事务;
(四)联合体应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障测绘成果质量,按时提交测绘成果,履行合同约定,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测绘单位名单,影响期内不得再次加入: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三)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转借资质给他人从事测绘活动或转包测绘项目的;
(四)实施“多测合一”工作期间,因成果质量、安全生产、地理信息安全等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有不良信用信息,且在影响期内的;
(六)其他违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实施期间,测绘服务单位因故退出测绘单位名单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测绘单位名单中重新选择。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河北政务服务网申请的账号登录系统即可办理“多测合一”服务,无需重复申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测绘项目类型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单位在签订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实际需求签订详细的测绘服务合同。框架协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工改系统进行上传、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事项具体工作程序要求如下:
(一)第一阶段 综合测绘(土地选址测绘、土地征迁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土地供应测绘等)。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以建设用地取得为分界点,在取得之前进行的土地选址测绘、土地征迁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土地供应测绘等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该事项为地方政府职责,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阶段 综合测绘(房产预测绘、规划条件核实、人防测绘、房产实测绘)
1.项目委托与合同备案。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并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单位(包含测绘联合体)开展第二阶段综合测绘,签订框架协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加入测绘单位名单的测绘服务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2.作业准备。框架协议签订备案后,测绘服务单位应收集与项目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
3.测绘作业。测绘服务单位按照《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 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开展测绘作业。《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成果自动化检查。测绘服务单位完成“多测合一”项目工作内容后,通过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提交测绘成果,系统对成果的目录完整性、格式规范性、数据一致性等内容进行自动化检查。检查通过的,成果加盖“张家口多测合一”水印;未通过的,测绘服务单位应按照系统反馈的意见进行补正、修改,直至通过系统自动化检查通过,水印加盖成功。
5.成果提交。测绘服务单位将最终加盖水印的测绘成果按照合同规定时限要求交付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报批要求将报批资料及相关测绘成果上传报批,行政部门审核中发现测绘成果有问题的,测绘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并重新上传加盖水印,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提交。
6.成果归档。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自动归档至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服务系统测绘成果共享库,供后续阶段下载使用。
第五章 成果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等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成果数据共享使用要求,对符合国家规范和《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未加盖“张家口多测合一”水印的测绘成果不得采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前置条件,不得体外循环。
第六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测绘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障测绘成果真实准确,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严格实行测绘成果质量“两级检查”制度,形成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测绘服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相关材料,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分阶段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提交的成果真实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因其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数据共享等环节中涉及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专业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在本市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问题造成损失及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结合测绘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抽检。对于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伪造测绘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函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和测绘服务单位参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禁止恶意、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多测合一”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出台的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测绘服务机构承诺书
2.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框架协议(范本)
3.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框架协议(联合体范本)
附件1
测绘服务机构承诺书
张家口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本着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的态度,我单位具备_______________测绘资质,现申请加入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名单。承诺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资质范围内开展相应测绘工作,严格执行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二、服从张家口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测绘行政管理,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三、承接测绘任务,作业前向张家口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各阶段测绘成果由我单位项目作业人员及负责人手签,各阶段测绘工作完成后及时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并附电子版本。
四、对签订的“多测合一”项目负责,不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严格执行测绘地理信息保密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档案管理,确保测绘资料及成果的安全。
六、保证测绘数据成果准确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测绘服务协议(范本)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方): (项目单位)
乙方(受托方): (测绘单位)
202X年XX月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文本为参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二、本协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协议相应内容。
四、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后续涉及测绘事项的具体合同在本协议的约定下,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第二条 测绘范围及要求(包括测区地点、面积等):
该项目测区范围内包含的所有测绘任务,由 公司(一家测绘单位或测绘联合体)全部负责。
第三条 测绘内容
本项目测区范围内所有测绘事项。
第四条 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
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20);
2.《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4.《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
6.《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17);
7.《地籍调查规程》(GB /T 42547-2023);
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
9.《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10.其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条 测绘成果
本项目测区范围内所有测绘事项成果。
第六条 测绘工程费用
(一)收费依据:
(二)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采用 (分期支付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相关测绘事项的费用,同时乙方出具合法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附则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双方约定测绘内容的测量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测绘服务协议(联合体范本)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方): (项目单位)
乙方(联合体): (测绘单位)
(测绘单位)
202X年XX月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文本为参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二、本协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协议相应内容。
四、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后续涉及测绘事项的具体合同在本协议的约定下,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第二条 测绘范围及要求(包括测区地点、面积等):
该项目测区范围内包含的所有测绘任务,由 公司(一家测绘单位或测绘联合体)全部负责。
第三条 测绘内容
本项目测区范围内所有测绘事项。
第四条 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
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20);
2.《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4.《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
6.《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17);
7.《地籍调查规程》(GB /T 42547-2023);
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
9.《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10.其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条 测绘成果
本项目测区范围内所有测绘事项成果。
第六条 测绘工程费用
(一)收费依据:
(二)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采用 (分期支付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相关测绘事项的费用,同时乙方出具合法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附则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双方约定测绘内容的测量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测绘服务机构承诺书
2.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框架协议(范本)
3.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框架协议(联合体范本)
附件1
测绘服务机构承诺书
张家口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本着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的态度,我单位具备_______________测绘资质,现申请加入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名单。承诺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资质范围内开展相应测绘工作,严格执行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二、服从张家口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测绘行政管理,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三、承接测绘任务,作业前向张家口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各阶段测绘成果由我单位项目作业人员及负责人手签,各阶段测绘工作完成后及时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并附电子版本。
四、对签订的“多测合一”项目负责,不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严格执行测绘地理信息保密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档案管理,确保测绘资料及成果的安全。
六、保证测绘数据成果准确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测绘服务协议(范本)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方): (项目单位)
乙方(受托方): (测绘单位)
202X年XX月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文本为参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二、本协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协议相应内容。
四、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后续涉及测绘事项的具体合同在本协议的约定下,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第二条 测绘范围及要求(包括测区地点、面积等):
该项目测区范围内包含的所有测绘任务,由 公司(一家测绘单位或测绘联合体)全部负责。
第三条 测绘内容
本项目测区范围内所有测绘事项。
第四条 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
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20);
2.《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4.《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
6.《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17);
7.《地籍调查规程》(GB /T 42547-2023);
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
9.《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10.其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条 测绘成果
本项目测区范围内所有测绘事项成果。
第六条 测绘工程费用
(一)收费依据:
(二)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采用 (分期支付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相关测绘事项的费用,同时乙方出具合法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附则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双方约定测绘内容的测量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测绘服务协议(联合体范本)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方): (项目单位)
乙方(联合体): (测绘单位)
(测绘单位)
202X年XX月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文本为参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二、本协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协议相应内容。
四、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后续涉及测绘事项的具体合同在本协议的约定下,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第二条 测绘范围及要求(包括测区地点、面积等):
该项目测区范围内包含的所有测绘任务,由 公司(一家测绘单位或测绘联合体)全部负责。
第三条 测绘内容
本项目测区范围内所有测绘事项。
第四条 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
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20);
2.《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4.《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
6.《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17);
7.《地籍调查规程》(GB /T 42547-2023);
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
9.《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10.其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条 测绘成果
本项目测区范围内所有测绘事项成果。
第六条 测绘工程费用
(一)收费依据:
(二)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采用 (分期支付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相关测绘事项的费用,同时乙方出具合法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附则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双方约定测绘内容的测量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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